《湖南省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办法》的通知(3)

2021-03-11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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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应提供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报告或事故通报。

 

  5.当地人民政府已垫付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费用的,应提供财政拨款相关凭证。

 

  (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汇总申请省级调剂金报告,并根据调剂办法提出省级调剂金的调剂计划,报省财政厅审核后,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下达省级调剂金。下达的省级调剂金从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付到申请调剂的市州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八条 省级调剂金应纳入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作其他用途,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省级调剂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湖南省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申请表》的样式,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统一制定。

 

  第十条 对于突发重大事件或本办法未明确的其他特殊情形,需要使用省级调剂金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共同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可根据情况对本办法适时调整。《湖南省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办法》(湘人社发〔2018〕53 号)同时废止。市州、省本级不再设立储备金账户,各市州储备金账户结余基金纳入市州工伤保险基金结余,省本级储备金账户结余基金和省级储备金账户结余基金纳入省级调剂金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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