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生育保险执行《2020年国家药品目录》 3月1日起施行

2021-02-23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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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生育保险执行《2020年国家药品目录》 3月1日起施行

  2月7日晚,海南省医疗保障局、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版)(以下简称2020年国家药品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从2021年3月1日起,海南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统一执行《2020年国家药品目录》的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和国家谈判药品。2018年谈判准入的列在《2020年国家药品目录》内的药品按新政策由基金支付。

  通知提出,海南参保人员使用目录内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和国家谈判药品所发生的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支付办法按海南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谈判药品在协议期内,按海南乙类药品管理现行政策规定报销。

  为了让《2020年国家药品目录》更快、更好的落地,通知要求海南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平台要尽早将谈判药品直接挂网。协议期内有同通用名药品上市的,同通用名药品的直接挂网价格不得高于谈判确定的同规格医保支付标准。规格与谈判药品不同的,直接挂网价格不高于按照差比价原则计算的医保支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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