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第一款的规定,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再就业,不再属于劳动法上的劳动者,不受劳动法保护和调整,与用人单位的法律关系为劳务关系,即一般的民法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按合同约定执行,法律不强制规定。
按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第二款的规定,内退人员,仍然属于劳动法上的劳动者,内退人员和新用人单位均需按法律规定为内退人员缴纳养老、医疗、工伤、住房公积金等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内退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内退人员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人民法院对于内退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按劳动争议处理。
据此,内退人员应当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