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江苏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要求一览(2)

2021-03-11 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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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自2011年7月1日起按企业和职工缴费办法及标准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月起缴费,除国家规定的情形外不得跨年度向前补缴。

 

  (十)未终止劳动关系的农民轮换工在现岗位上被招录为正式职工的,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连续从事轮换工的工作时间,可按照劳动合同制工人补缴办法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十一)国家和省规定可以补缴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1998年8月31日前存在可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形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按照上述办法补缴。

 

  各类情形中起始补缴时间为最早时间,用人单位成立后招录用的职工起薪时间迟于最早时间的,以用人单位成立后招录用的职工起薪时间为准。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执行。过去省和各地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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