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南昌市企业退休人员抚恤金标准调整

2021-04-28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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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省人社厅公布了全省2020年度城镇企业职工人均月基本养老金水平为2405元,为此,我市城镇企业参保单位退休(含退职)人员抚恤金标准也相应进行了调整~

 

  执行标准:
单位 执行标准:元/人、月
全市 2438
新建区、南昌县、进贤县、安义县 2405

 

  调整说明:

 

  调整后的抚恤金标准低于2019年所在市、县(区)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10个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按2019年所在市、县(区)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10个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支付;调整后的抚恤金标准高于2019年所在市、县(区)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10个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按新标准支付。

 

  其中,南昌市本级及东湖区、西湖区、青山湖区、青云谱区、高新区、南昌经开区、红谷滩区,其统筹范围内的城镇企业参保单位退休(含退职)人员非因工及因病死亡抚恤金平均养老金执行标准按全市平均基本养老金执行标准统一执行。新建区、南昌县、进贤县、安义县执行标准按省人社厅公布的最新全省2020年度城镇企业职工人均月基本养老金水平执行。

 

  资金渠道: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其退休前所在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城镇企业单位退休(含退职)人员非因工及因病死亡抚恤金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已按原标准支付抚恤金的,应按调整后的标准予以补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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