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规定,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可于2021年年底前,在所属县、区社保经办窗口办理补保手续,补缴2020年养老保险未缴费的月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