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对退休时单位驻地 (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等退休人员的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在我省的退休人员,分别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六类地区退休人员每月增加10元,五类地区退休人员每月增加9元,四类地区退休人员每月增加8元,三类地区退休人员每月增加7元,二类地区退休人员每月增加6元,一类地区和其他地区退休人员每月增加5.50元。
3.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以上标准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未达到本次调整待遇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调整到本次调整待遇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
四、所需资金及来源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补助外,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补助外,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驻滇中央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按照现行基本养老金保障渠道解决。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五、有关问题说明
(一)科研、文化等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和国有企业中小学退休教师,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艰苦边远地区类区按云政发[2006] 197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各州、市于2021年7月1日前完成兑现工作,并按附表要求将调整兑现情况汇总后,于2021年8月15日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和省社会保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