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由个人承担一个门诊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具体为300元。
(二)超过门诊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医疗费,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统筹基金承担的比例为:1.其他城乡居民一档参保人员:三级医疗机构为40%,其他医疗机构(含二级医疗机构,下同)为60%,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70%。
2.其他城乡居民二档参保人员:三级医疗机构为30%,其他医疗机构为50%,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60%。
(三)选择全科医生签约服务的其他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其在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就医的,统筹基金承担比例在本条(二)规定的基础上提高3个百分点。
参保的其他城乡居民在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或经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诊至其他的医疗机构继续治疗的,门诊医保起付标准减免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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