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指南(条件+材料+报销)

2021-06-15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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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保时间

  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基本医疗保险年度。

  注:用人单位应在每年4月20日至6月10日申报上一自然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养老金或退休金总额,已纳入退休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其养老金或退休金总额由各级退休社会化管理机构负责申报。

  办理条件

  厦门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职工(具有厦门城镇户籍的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本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㈡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㈢社会团体及其专职工作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㈣境外企业驻厦代表机构及其中方职工。

  办理材料

  具体材料看单位通知。

  办理流程

  步骤一

  用人单位应在依法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注:用人单位应在录用职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逾期办理的,应补缴自录用之日起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步骤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一参保人员建立个人医疗账户,设立基本医疗保险号码,制发基本医疗保险IC卡(基本医疗保险IC卡是参保人员就医、购药和结算医疗费用的专用凭证)。

  办理时限与费用

  时限:即来即办

  费用: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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