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时间
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基本医疗保险年度。
注:用人单位应在每年4月20日至6月10日申报上一自然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养老金或退休金总额,已纳入退休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其养老金或退休金总额由各级退休社会化管理机构负责申报。
办理条件
厦门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职工(具有厦门城镇户籍的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本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㈡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㈢社会团体及其专职工作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㈣境外企业驻厦代表机构及其中方职工。
办理材料
具体材料看单位通知。
办理流程
步骤一
用人单位应在依法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注:用人单位应在录用职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逾期办理的,应补缴自录用之日起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步骤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一参保人员建立个人医疗账户,设立基本医疗保险号码,制发基本医疗保险IC卡(基本医疗保险IC卡是参保人员就医、购药和结算医疗费用的专用凭证)。
办理时限与费用
时限:即来即办
费用: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