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理赔申请书;
2. 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的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表;
3. 被保险人身份证复印件;
4. 医疗费用收据和诊断证明书;
5. 被保险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账号复印件;
6. 委托理赔的应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填写委托书。
六、人员配置
为提高医保经办服务水平,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经市同意,新一轮大病保险承保机构继续在全市配备不少于100名工作人员,并对原服务网点和人员配备进行调整。保留市社保经办机构、潮安区社保经办机构、饶平县社保经办机构、湘桥区社保经办机构、枫溪区社保经办机构、意溪镇、磷溪镇、古巷镇、彩塘镇、龙湖镇、浮洋镇、文祠镇、新丰镇、三饶镇、浮山镇、钱东镇、所城镇、海山镇等18个服务网点,取消设置在其余乡镇的服务网点,人员由承保机构重新调配。调整后乡镇服务网点仍配备一名工作人员,其余人员配属到市级和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理赔和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服务,承担派驻部分主要定点医疗机构和配合社保经办机构开展医疗机构巡查、稽核等工作。
七、其他
被保险人转换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类别的,同时转换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投保险种,自转换投保险种次月1日起按新投保险种标准享受保险待遇。在一个年度内,转换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类别的被保险人的自付费用合并计算,被保险人转换投保险种前后已赔付的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累加计算,并以新投保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年度累计赔付限额标准为限。
被保险人在同一时段内出现重复投保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其投保险种中待遇最高的一种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