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1.床位费低于标准的按实际发生数支付,高于标准的部分由个人支付。2.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中的乙、丙类医药的,分别先由个人自付15%、30%后,再按上表法规支付。3.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人员住院治疗的,取消住院基金起付标准,在上表法规的基础上提高报销比例5%。4. 基金支付的计算公式:住院报销费用=(医药总费用-《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中的乙、丙类医药个人自付费用-医药自费费用-床位费-基金起付标准)X相应的报销比例+符合基金支付的床位费)
以南宁市居民王阿姨为例
王阿姨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今年年初因冠心病在南宁市某三级医院住院15天,医疗费用共计30000元,按照南宁市城乡居民医保相关法规的支付范围划分,其中床位费500元、甲类医药费15000元、乙类医药费10000元、丙类医药费3000元、超范围医药费1500元;按照南宁市城乡居民医保相关法规的支付比例计算:
(1)乙类医药费个人自付费用:10000元×15%=1500元;
(2)丙类医药费个人自付费用:3000元×30%=900元;
(3)医药自费费用:1500元;
(4)符合基金支付的床位费:20元×15天=300元;
(5)基金起付标准:600元;
(6)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30000-1500-900-1500-500-600)×60%+300=15300元。
04、异地住院待遇
参保人员在异地住院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在统筹地区法规基础上按下列情形降低比例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