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门诊医疗统筹待遇
(一) 参保人员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城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一体化管理的村级卫生室、学校定点医疗机构等)作为门诊医疗服务定点,定点医疗机构一年一定,中途不予变更。
(二)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由门诊医疗统筹按下表法规支付。
02、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下表法规支付。
(注:1.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中的乙、丙类医药的,分别先由个人自付15%、30%后,再按上表法规支付。2.特殊病种是指慢性肾功能不全的肾透析、各种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剂治疗、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血友病等5个病种;其他病种是指除了特殊病种外的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
以南宁市居民陆阿姨为例
陆阿姨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今年年初获得糖尿病待遇资格,在南宁市某市三级医院门诊医疗费用共计300元,按照南宁市城乡居民医保相关法规的支付范围划分,甲类医药费200元、乙类医药费100元,按照南宁市城乡居民医保相关法规的支付比例计算:
(1)乙类医药费个人自付费用:100元×15%=15元
(2)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300-15)×55%-10=146.75元
03、住院治疗待遇待遇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下表法规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