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既往症定义
既往症指在保险责任生效之前被保险人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有关疾病或症状。通常有以下几方面:一是已有确切诊断,长期治疗未间断;二是已有确切诊断,治疗后未完全消失,有间断治疗情况;三是已有确切诊断,但未予治疗;四是未确切诊断和治疗,但症状明显且持续存在,以下7类疾病属于约定的既往症:
(1)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淋巴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确切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2)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 90 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3)肝硬化;
(4)缺血性心脏病(含冠心病、心梗死)、慢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及以上);
(5)脑血管疾病(脑梗死、脑出血);
(6)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呼吸衰竭
(7)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三)责任免除
1. 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的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广西区直、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住院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①被保险人未参加广西区直、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②不在广西区直、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广西区直、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③被保险人参加广西区直、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但未经广西区直、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结算的;
④应由工伤、生育保险支付的范围;
⑤应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⑥应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
⑦在境外或港、澳、台地区就医的医疗费用;
⑧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的费用;
⑨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以及被保险人自伤、违法、酗酒、吸毒、酒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