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住院医疗费用的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广西区直、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住院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①被保险人未参加广西区直、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②不在广西区直、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广西区直、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③被保险人参加广西区直、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但未经广西区直、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结算的;
④应由工伤、生育保险支付的范围;
⑤应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⑥应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
⑦在境外或港、澳、台地区就医的医疗费用;
⑧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的费用;
⑨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以及被保险人自伤、违法、酗酒、吸毒、酒驾。
(2)保健药品及未纳入医保目录的维生素、营养品。
(3)口腔正畸类、口腔种植类、眼耳鼻整形术及其他各类美容整形类项目。
3. 对于使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药品的被保险人,如存在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未经医生处方用药;
(2)使用未获得我国药品监督管理局许可或批准上市的药品或药物;
(3)特定药品处方的开具与我国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该药品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和用法用量不符;
(4)相关医学材料不能证明特定药品对被保险人所罹患的疾病治疗有效;
(5)进行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
(6)在中国大陆境外(见释义)的地区接受治疗。
(四)释义
1. 基本医疗保险:是指我国的基本医保,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