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医疗救助待遇
(一)门诊慢性病救助
1.门诊慢性病救助对象为重要救助对象(特困供养对象和城乡低保对象)。门诊慢性病救助参照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认定结果救助。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范围内门诊治疗费用中,对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对剩余的个人负担符合相关法规费用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额度不超过年度救助封顶线。
门诊救助封顶线额度根据病种不同,实行分类定额门诊救助,设2000元、3000元、4000元三挡。
(二)门诊特殊治疗救助
门诊特殊治疗包括恶性肿瘤放化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尿毒症透析。救助人员范围包括特困人员(含建档立卡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含建档立卡低保人员)、一般建档立卡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门诊特殊治疗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年最高支付限额按住院待遇标准执行,其中年最高救助限额门诊特殊治疗费用与住院费用累计为5万元。
(三)住院救助
对住院治疗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医保范围内自付费用给与救助;其中特困供养人员医保范围内救助比例为百分百;城乡低保救助比例为70%;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救助对象起付标准为6000元,对个人符合相关法规医疗费用起付线以上部分按70%比例给与救助;低收入救助对象起付标准为6000元,对个人符合相关法规医疗费用起付线以上部分按55%比例给与救助;因病致贫救助对象起付线标准为15000元,对个人符合相关法规医疗费用起付线以上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限额为5万元。
自2020年6月4号已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的“一单制”结算。
七、住转院法规
(一)在市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费用,参保人员只负担个人部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由区医疗保险经办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转院到外地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参保居民携带住院收据、费用清单、诊断书、转院手续、本人身份证等相关手续到区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办理住院费用报销。
(二)参保人住(转)院手续全部由定点医疗机构完成,患者无需到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办理。参保居民因病情需要,经定点医疗机构备案后转院的,省内转院个人自付比例增加8%,省外转院个人自付比例增加10%。参保人自主选择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时,个人自付比例在原支付比例的基础上提高20%,提高部分不计入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符合相关法规费用范围。
八、支付范围
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按《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以下简称“三项目录”)执行。参保居民发生的属于“三项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先按甲、乙、丙类法规划分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再按照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进行支付。
(一)使用甲类药品或甲类诊疗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额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二)使用乙类药品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10%,剩余90%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使用乙类诊疗项目单价200元(含200元)以上,个人先自付20%,剩余80%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特殊医用材料施行限价管理,具体标准按照相关配套执行。
(三)使用丙类药品、丙类诊疗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九、开展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业务
黑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正式启动实施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业务,参保居民持社保卡办理异地住院手续登记备案手续后,出院时直接结算个人负担部分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