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缴费公告

2020-10-13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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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宝鸡市医疗保障局 宝鸡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宝鸡市税务局转发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2021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宝医保发〔2020〕103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参保对象

 

  凡具有我市城乡居民户籍或取得我市居住证且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城乡居民,大、中、小学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都属于参保缴费对象,实现应保尽保,力争全覆盖。

 

  二、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期

 

  2021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参保个人集中缴费时间为2020年9月起至12月31日,医保待遇享受期为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021年1月1日起当年出生的新生儿,自出生日起90天内须在本人户籍地或居住地医保部门或社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可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参保登记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当年出生新生儿参保不缴费,次年以自然人身份参保缴费。

 

  2020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新生儿,参保缴费时间可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三、缴费标准

 

  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标准280元/人。

 

  特殊人群按照下列标准缴费:

 

  (一)特困供养人员(含城市特困供养人员,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个人不缴费。

 

  (二)2016年以来全市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含2016年度脱贫退出的贫困人口)个人缴费130元/人。

 

  四、新参保人员

 

  新增参保人员或变更登记人员,须携带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等到所在县区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先办理参保或变更登记手续,医保部门进行参保状态确认并传递至同级税务部门,待税务系统信息录入后缴费人可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自行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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