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范围的通知市医保发〔2021〕35号
各区县、开发区医疗保障部门,西咸新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中心、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为保障参保患者基本医疗保险用药需求,减轻参保患者患重特大疾病的医疗费用负担,按照《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范围的通知》(陕医保发〔2021〕19号)和《西安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市医保发〔2020〕16号)精神,现就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以下简称特药)范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将维得利珠单抗等37种医保目录内药品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特药管理范围;将硫培非格司亭(注射剂)、人凝血因子VIII(注射剂)、重组人血小板生成素(注射剂)、重组细胞因子基因衍生蛋白(注射剂)和替诺福韦二毗味酯(口服常释剂型)5种药品调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特药管理范围。经上述调整后,我市纳入特药管理范围的药品共126种(详见附件)。
二、 支付规定
(一)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使用特药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在特药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门诊和在特药定点零售药店使用),须由参保人员个人按照一定比例先行自付相应的费用后(参保职工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4%、城乡居民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5%),城镇职工再按76%比例进行报销[除本条第(二)项所列药品],城乡居民再按60%比例进行报销。
(二)为保障参保患者待遇不降低,参保职工使用咪喳立宾、吗替麦考酚酯、麦考酚钠、西罗莫司4种特药的报销比例维持不变,即先由参保职工个人按4%的比例自付相应的费用后,再按94%比例进行报销。
(三)为保障参保患者用药的连续性,对使用硫培非格司亭(注射剂)等5种此次调出特药管理范围药品的患者,在本通知执行之日前已完成特药备案手续的,可继续享受特药待遇至当前备案周期结束。
三、优化经办服务
(一)切实做好异地就医人员特药结算工作符合条件的省内异地就医人员,在就医地特药定点医药机构住院或门诊使用特药的,按我市异地就医相关规定执行。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要结合我市异地就医门诊直接结算工作的推进情况,探索借助异地就医结算平台逐步实现特药省内异地就医门诊直接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