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范围通知(2021)(2)

2021-05-05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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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便捷特药备案和就医管理为方便参保患者就医,在用药备案周期内需要变更指定特药定点医疗机构的,可直接向拟变更的特药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申请,不需要再次重新认定;用药备案周期结束后仍需继续使用特药的,可直接在特药定点医疗机构延续特药备案有效期,不需要重新申请备案;参保患者因病情需要或按药品目录支付范围规定需使用2种及以上特药的,经两名或以上特药责任医师审核通过后,按特药规定执行;参保患者在特药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使用特药的,可由特药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部门负责审核报销。

  (三)积极探索开展“互联网+”特药医保支付服务参保人员在我市已签订“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补充协议的特药定点医疗机构复诊并开具处方发生的特药费用以及复诊处方流转至定点零售药店等其指定的第三方机构发生的特药费用,比照线下医保规定的支付标准和政策支付。

  (四)进一步扩大特药定点医药机构范围

  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要本着方便广大参保患者就医的原则,根据特药范围的扩大和使用人群的增加,适时调整和增补特药定点医药机构和特药责任医师。

  本通知从2021年4月14日起执行。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做好我市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的调整工作,确保特药政策的按时落地。

  附件: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目录

  西安市医疗保障局2021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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