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度太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

2021-08-10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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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做好2021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参保单位:

  根据《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预征缴工作的通知》(晋医保办函〔2021〕7 号)文件精神,为做好 2021 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

  (一)申报范围

  在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登记的所有参保单位(含机关事业单位及企业单位)都要进行2医疗保险缴费申报。凡与参保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都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范围。

  (二)申报时间

  2021 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从2021 年 5 月 1 日开始,请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和参保单位按时组织和进行申报。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从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后开始申报。

  (三)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1、参保单位基数申报

  参保单位缴纳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数按本单位职工 2020 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之和核定,即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基数,并于每月随人员增减相应调整。

  2、在职人员基数申报

  企业单位应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 号)规定按实际数额申报 2020年度单位在职职工的个人月平均工资;机关事业参保单位应根据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统筹项目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6〕82 号)的规定按实际数额申报在职职工 2020 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

  3、退休人员基数申报

  参保单位应按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退休人员申报医保缴费基数前一个月的退休费(基本养老金)数额为本单位退休人员进行申报;

  4、农民工缴费基数申报

  根据《关于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并劳社医发〔2006〕76 号)文件精神按照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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