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申报
根据太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太原市财政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并劳社办发〔2009〕20 号)文件精神按照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 60%申报。
二、缴费基数核定
在 2020 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前,系统暂按 2019 年度社平工资封顶保底核定缴费基数。待全省 2020 年度社平工资公布后,信息系统自动对职工 2020 年度月平均工资封顶保底核定缴费基数,低于社平工资 60%的,按 60%核定;超过社平工资 300%的,按 300%核定,并依据新核定的月缴费基数结算差额。
三、缴费基数申报制度、流程、资料及注意事项
(一)实行单位申报承诺制
参保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申报缴费基数,做到诚信申报,并由参保单位法人出具《医疗保险费申报承诺书》(附件一)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承诺所申报的数据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对因申报不实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参保单位承担。
(二)申报流程及资料
参保单位需填报《山西省参加社会保险职工工资收入申报表》(附件三),经参保人员签字确认,经办人及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公示后由单位留存备查;参保单位登录“太原医保智能公共服务子系统(太原市医疗 保 障 局 网 上 办 事 服 务 大 厅/)”,进入【对公服务】页面,点击“单位缴费基数申报”功能,按照操作流程办理相关基数申报业务。网上办理基数申报有异常的,参保单位需携带《医疗保险缴费申报承诺书》(附件一)、《医疗保险缴费工资申报表》纸质版及电子版(附件二)和退休人员工资相关证明材料(企业单位提供:各级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山西省社会保险离退休人员领取待遇证明》、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退休工资发放明细表),到太原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征缴科办理。
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一经启用后一个自然年度内不能更改。
(三)缴费基数申报注意事项
1、中途暂停、调离或死亡的人员以及等待批退休暂停人员不进行补差调整;
2、中途新参保人员或新调入参保人员只按照在最新单位参保缴费基数和月数进行补差调整;
3、灵活就业人员仍按照当年 7 月份至次年 6 月份为一个业务年度进行缴费基数核定;
4、退休人员更新医保缴费基数时,因各种原因已经停发退休待遇的参保人员暂不进行基数申报,待明确养老金正常发放后再办理基数申报及补差;
5、从 2021 年 5 月 1 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申报方式,由原来按季度申报调整为可按月申报。
四、缴费基数申报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实施
缴费基数是参保单位和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核心要素,个人缴费基数是缴费及划个人账户的重要参数,申报工作涉及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参保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申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