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住院直接结算经办规程(4)
第八章 基金财务管理
第四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设立异地就医结算专户(跨省),省级经办机构设立“省级异地就医结算专户”,市级医保经办机构设立“市级异地就医结算专户”。
第四十一条 会计核算账务处理
(一)预付金和清算资金上解账务处理
各统筹区应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17〕28号),并结合各统筹区实际情况做会计科目核算处理。
1.未实现市级统筹的市级异地就医结算专户收到下级异地就医结算专户归集的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和清算资金,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等科目,贷记“暂收款”。市级异地就医结算专户向上级异地就医结算专户上解收到的下级异地就医结算专户归集的预付金和清算资金,借记“暂收款”,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等科目;
实现市级统筹的市级异地就医结算专户向上级异地就医结算专户上解本级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借记“暂付款”,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等科目。
2.省级异地就医结算专户收到市级异地就医结算专户归集的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和清算资金,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等科目,贷记“暂收款”。
3.省级异地就医结算专户收到各省划拨的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和清算资金,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暂收款”科目。退回各省的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和清算资金,借记“暂收款”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二)预付金和清算资金的拨付账务处理
1.省级异地就医结算户向各省财政专户划拨跨省预付金和清算资金,借记“暂收款”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收到各省退回的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和清算资金,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暂收款”科目。
2.省级异地就医结算专户向市级异地就医结算专户划拨预付金和清算资金,借记“暂收款”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3.未实现市级统筹的市级异地就医结算专户收到省级异地就医结算专户划拨的预付金和清算资金,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暂收款”科目;
实现市级统筹的市级异地就医结算专户收到省级异地就医结算专户划拨的预付金和清算资金,借记“财政专户存款”,贷记“暂付款”。
第九章 业务协同管理
第四十二条 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依托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业务协同模块和国家医保异地备案小程序,建立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同管理工作机制。
第四十三条 省级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在国家平台权限管理模块中完善本省辖区内机构设置和人员权限管理。各统筹区医保部门要明确各项行政、业务、财务、信息经办人、在线备案等业务流程,及时响应其他省份和地区的业务协同任务。
第四十四条 建立异地就医结算费用协查机制。省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各统筹区开展异地就医费用协查工作,作为就医地,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原则上每月26日前完成上期费用协查工作,并通过本地医保信息系统进行核查,并及时上传费用协查结果至国家平台。
作为参保地,各统筹区经办机构5个工作日内将就医地返回的协查结果在国家平台上进行确认。对协查结果存在异议的,应及时与就医地经办机构进行沟通,根据沟通结果进行相应处理。
第四十五条 建立问题协同处理机制。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可根据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同问题的紧急程度选择国家平台或备案小程序提出问题协同申请,并明确待协同机构、主要协同事项、问题类型及协同时限。
第四十六条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可通过国家平台发布停机公告、一般公告、医保政策等信息。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于当年12月底前,在国家平台中完成次年基本医保报销政策参数更新,政策执行期间如需调整,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发布公告,并上传最新政策参数及文件,以保证各地区业务持续稳定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