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住院直接结算经办规程(5)
第四十七条 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如遇其他政策、信息系统调整等情况,需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发布公告,标明涉及地区、险种及起止时间,以便各地区及时响应处理。
第十章 稽核与监管
第四十八条 异地就医医疗服务实行就医地管理,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细化和完善协议条 款,保障参保人权益。
第四十九条 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发现异地就医人员存在医保严重违规行为的,应暂停其医保结算并及时报上级医保经办机构协调处理。
第五十条 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应加强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通过重点抽查、专项检查、智能监控等手段,加强日常稽核。对发生的医保违规行为,按照就医地医保相关政策和协议规定作出处理。
第五十一条 省级医保经办机构适时组织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联审互查工作。对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考评,协调处理因费用审核、资金拨付发生的争议及纠纷。
第五十二条 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违规行为涉及的费用不予支付,已支付的违规费用予以扣除,用于冲减参保地异地就医结算费用。对定点医疗机构违反服务协议规定并处以违约金的,由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 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应建立异地就医人员的投诉渠道,及时受理投诉并将结果告知投诉人。对查实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按相关规定处理,并逐级上报。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异地就医住院直接结算的相关业务档案、财务会计档案和其他档案应纳入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档案管理。
第五十五条 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实行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加强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管理。
第五十六条 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异地就医住院直接结算服务工作,要接受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七条 异地就医门诊费用直接结算经办规程另行制定。
第五十八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经办规程(试行)》(冀人社规〔2017〕24号)、《河北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试行)》(冀人社发〔2015〕3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