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拟定了《广州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现按照《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发改价监〔2017〕1849号)等有关规定,于2021年8月4日至2021年8月18日期间,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对前述征求意见稿以及其中涉及的公平竞争、廉洁性方面的意见。广大市民可以信函、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广州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大病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参加本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并足额缴纳保费的人员,在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的基础上享受本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待遇,享受待遇的时间与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的时间一致。
第三条市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市大病保险工作。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做好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组织管理等相关工作。
市财政、卫生健康、金融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大病保险相关工作。
第四条 大病保险费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划拨,具体人均筹资额按公开招标的结果确定。人均筹资额低于国家、省有关规定的,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及待遇标准的调整,由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收支结余情况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在城乡居民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住院或进行门诊特定病种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大病保险资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一)属于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所对应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全年累计1.8万元以上(不含1.8万元)、3.6万元及以下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60%;全年累计3.6万元以上、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及以下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75%。
对享受本市医疗救助医疗费用减免待遇的参保人员,全年累计个人自付费用3500元以上(不含3500元)、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及以下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80%。
(二)全年累计超过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90%。
在1个城乡居民医保年度内,大病保险资金累计支付参保人员基本医疗费用的年度最高限额为40万元。连续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2年及以上的参保人员,大病保险资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45万元。对享受本市医疗救助医疗费用减免待遇的参保人员,不设大病保险资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第七条 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要求,选定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每一承办期3年。
医保缴费成功
医保
社保缴纳比例
新农合医保
贵州医保参保
临沂医保缴费
临沂居民医保
临沂居民医保
临沂居民医保
临沂医保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