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法规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我国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本文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呼和浩特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明细,可供参考!
一、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制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市本级按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总额的15%提取工伤保险储备金。所提取的工伤保险储备金的30%上解作为自治区级工伤保险储备金,70%作为市级储备金。
各旗县按照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总额的15%提取工伤保险储备金并全部上解,其中30%上解自治区,70%划入市本级工伤保险储备金专户。
各旗县要在每年一季度末将提取的上年度工伤保险储备金上解至市的工伤保险基金专户。
二、完善工伤认定管理
各参保单位在本单位职工发生工伤后,要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实施》第三章第十三条法规的工伤认定申请时限。用人单位如不按法规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申请前发生的符合相关法规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因特殊情况不能在法规时限内申请工伤的企业,应填写《工伤认定时限延长申请表》,向市人社局部门申请适当延长时限。未经市人社局部门批准延期的,市、旗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承担申请前发生的工伤待遇。
三、严格劳动能力鉴定
各单位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要严格按《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人社部〔2014〕第21号)法规执行。
各单位人员办理因病劳动能力鉴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申请报告;
(二)个人申请报告;
(三)各旗县事业单位职工因工和非因工鉴定到主管人事部门盖章(劳动能力鉴定表一栏内盖章);企业职工因工和非因工鉴定由本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盖章并由法人签字;
(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住院病历复印件;
(六)诊断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