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不计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的情形
1.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被有关部门征收或回购,借款人已结清原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2.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经法院判决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借款人已退回提取用于该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的;
3.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因其他原因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借款人已结清原住房公积金贷款并退回提取用于该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的;
4.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借款人离异后,贷款所购住房归属原配偶的。
三、调整贷款额度计算公式
(一)现行住房公积贷款最高额度
1.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为单缴存人家庭50万元、双缴存人家庭70万元;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为单缴存人家庭50万元、双缴存人家庭60万元。
2.多子女家庭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为单缴存人家庭60万元、双缴存人家庭80万元;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为单缴存人家庭60万元、双缴存人家庭70万元。
(二)贷款额度计算公式调整为: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及配偶近6个月住房公积金账户月末月均余额×倍数(25)×缴存系数
借款申请人及配偶近6个月住房公积金账户月末月均余额,是指申请贷款时夫妻双方近6个月(不含申请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月末余额(不含一次性补缴)之和的月平均数。夫妻合计月均余额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缴存系数以借款申请人为准。缴存累计满6个月未满12个月(含)的,缴存系数为1;缴存累计满12个月未满48个月(含)的,缴存系数为1.5;缴存累计满48个月的,缴存系数为2。申请人曾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住房公积金已转移至省直的,累计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计算公式测算的额度,还应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1.不得高于借款申请人扣除首期房款后剩余的房屋价款。
2.不得高于贵州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3.不得高于按照申请人及其配偶还贷能力系数(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确定的贷款限额。
申请人及其配偶月还款额不得超过月收入的60%。
1.月还款额。月还款额是指申请人及其配偶个人信用报告显示的所有贷款月还款额和申请的当笔住房贷款月还款额之和。
2.月收入。月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其配偶的月收入之和。其中,单位缴存职工的月收入,原则上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上月工资收入为准。申请人配偶为灵活缴存人或未缴存住房公积金,其月收入根据提供的近6个月的收入银行流水、社保参保缴费资料、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等确定。
缴存基数
缴存基数
公积金贷款
缴存上下限
公积金贷款
缴存下限
五险一金
提前还款利息
缴纳基数
基数上下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