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男性不超过 60 周岁,女性不超过 55 周岁)的个体工商户及雇工、自由职业者、非全日制就业等灵活就业人员,均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件,可就近选择公积金办事网点,即可申请开设个人账户,签订自愿缴存协议。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由其自主确定。缴存基数不低于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 倍;缴存比例可在 10%-24% 间选择。
举例说明:张某按月收入 5000 元作为公积金缴存基数,选择 12% 作为缴存比例,则月缴存额为 5000×12%=600 元 / 月。
协议签订后,个人缴存者建立自愿缴存专户,实行业务集中管理,每月按时将缴存额存入约定的银行账户(联名卡)。每个公积金年度(每年 7 月 1 日至次年 6 月 30 日),可申请变更一次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缴存期间可自愿申请停止缴存。灵活就业人员签订自愿缴存协议时间满 5 年且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自由退出住房公积金,并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在我市灵活就业缴存与单位缴存的不同身份之间,以及与外省市缴存之间的异地转移,均可方便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