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工伤保险待遇是多少?
近日,市人社局发布了《2019年沈阳市调整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通知》。决定从2019年1月1日起,对我市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三项待遇进行适度调整。这也是我市2007年以来第12次调整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此次待遇调整将惠及4000余人。
本次待遇调整的范围为2018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调整后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资金,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此次调整按照保公平、保生活、保同步的原则实施,根据工伤不同等级逐级调整待遇标准,切实提高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水平,让工伤职工共享经济发展成果。
具体调整标准为:
1.调整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增加118元,二级伤残增加111元,三级伤残增加105元,四级伤残增加99元。
调整后的最低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人员2481元/月,二级伤残人员2337元/月,三级伤残人员2205元/月,四级伤残人员2073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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