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规定,2018年12月31日前,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的五、六级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增长水平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调整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92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77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64元。调整后的最低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194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161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1340元/月。
3.调整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增加54元,其他亲属每月增加51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再增加20元。调整后的最低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配偶1136元/月,其他供养亲属1080元/月。
另据了解,这次待遇调整计划于10月底前完成,并补发符合上述条件的工伤参保人员2019年1至9月份的待遇增加部分。
工伤保险断交
工伤保险待遇
北京工伤保险
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十级
工伤期间工资
黑龙江
工伤保险赔付
员工工伤赔偿
雇员工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