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本级各参保单位:
为做好工伤保险缴费核定和待遇计发工作,根据《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2号)、《关于做好2021年社会保险费征收服务工作的通知》(内税发〔2021〕35号)和《关于做好工伤保险基数核定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1〕145号)规定,现就做好自治区本级工伤保险基数核定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核定范围
在自治区本级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单位。
二、缴费基数核定
依据2020年自治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核定(以下简称全口径月平均工资)。其中,参保职工缴费工资上限按2020年全口径月平均工资6344元的300%核定,下限按2020年全口径月平均工资6344元的60%核定。
按照上年度用人单位工资总额核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年度全口径月平均工资公布前,已按月进行预核定的用人单位,经办机构对各用人单位预核定的金额进行调差处理。用人单位申报2021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时,要据实申报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工资总额构成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1号令)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等规定执行。
三、待遇计发基数
2021年待遇计发基数按2020年自治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7109元计发。2022年1月1日后发生工伤事故的职工,以上年度自治区全口径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四、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
根据《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2号)精神,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续实施至2022年4月30日。2021年自治区本级工伤保险执行费率不变。原参加自治区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自2021年5月1日起在原费率基础上,按下浮50%执行。煤炭企业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保费核定仍按原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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