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超龄等从业人员可由所在用工单位、实习单位、培训基地及协同单位、见习基地、服务单位等(以下统称从业单位)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从业单位提供的参保申请为超龄等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从业单位以上年度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以本单位其他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费率标准作为缴费费率,为超龄等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五条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超龄等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第六条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超龄等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支付下列费用: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异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七)一至四级伤残人员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八)五级至十级伤残人员在离开从业单位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九)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十)劳动能力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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