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超龄等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且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在离开从业单位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自离开从业单位之日起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从业单位可不支付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涉及劳动关系的相关费用。
第七条 本办法从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适用本办法,未参加的不适用本办法规定。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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