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按缴费基数的9%缴纳,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生育保险待遇按失业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请生育保险待遇具备什么条件?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2)参加两险合并实施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3)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申报符合潍坊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免责期、欠费期有关规定;
(4)生育津贴申报时连续足额缴费满1年;生育时连续足额缴费不满1年的,待用人单位连续为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满1年后,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补发生育津贴。
(5)男职工配偶生育时无工作单位(仅限申请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补助金)。
四、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哪些项目?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1)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流产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补助金。
(2)生育津贴。包括:生育产假津贴、流产产假津贴。
五、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参保人员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限额结算。
(1)产前检查费:女职工生育时享受产前检查费,定额标准 800 元。
(2)生育医疗费: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医疗费限额标准 2200 元。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女职工生育医疗费限额标准是非剖宫产 3000 元,剖宫产 4000 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 500 元。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结算。
(3)流产医疗费: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限额400元;4个月及以上流产的,限额800元。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