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生育保险政策如何规定?(2)

2021-08-12 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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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种是生育社会保险。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应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女职工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支出情况等确定,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职工个人不缴费。参保单位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其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生育或流产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以及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

  三、什么是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国家和社会在女职工怀孕、生育临时中断工作时,通过立法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者社会对分娩的劳动者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照顾。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人社部《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生育险待遇将不再限户籍,单位不缴生育险须掏生育费。

  综合上述的内容来看,湖北省生育保险新政策的主要内容是生育保险的待遇不再局限于户籍,单位必须承担不缴纳保险的生育费用,企业缴费比例减半。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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