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进一步做好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

2021-11-18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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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生育保险待遇

  (一)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流、引产时,符合享受医保统筹待遇的,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1.计划内生育。女职工因妊娠和分娩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1)早期妊娠检查。参保女职工在市内三区及崂山区、城阳区定点妇幼保健机构或在其他区、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早期妊娠检查的,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只负担首次早期妊娠检查费用。

  (2)中、晚期妊娠检查。参保女职工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中、晚期妊娠检查的。多次妊娠检查可在不同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并按规定结算。

  (3)分娩。参保女职工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娩的。

  2。计划生育手术。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绝育术后的复通手术等发生的符合生育医疗费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二)男职工生育补助金

  男职工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享受医保统筹待遇期间,其未参加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不符合享受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配偶符合计划生育规定住院分娩的,男职工按女职工在相应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分娩(顺产、难产、剖宫产)医疗费定额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检查类、流引产类、住院保胎及并发症类等医疗费用不纳入支付范围。

  男职工配偶参加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按现行标准享受住院分娩报销待遇。其配偶住院分娩医疗费报销金额低于男职工应享受生育补助金标准的,按规定予以补足差额。

  (三)生育津贴

  女职工生育或流、引产时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按照相关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享受生育津贴期间单位中断缴费的,生育津贴暂停发放。补缴后,补发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的缴费基数计发;当年度新注册成立用人单位,其女职工生育津贴以单位当年度首次参保月份至该女职工生育月份为时间段计算的该单位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计发;除全省全口径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社会平均工资)调整或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调整的缴费基数外,其它原因造成的缴费基数调整,不作为生育津贴单位缴费基数计发标准。

  (四)其他

  毕业当年度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各类学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转业或者复员1年内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退伍干部、复员退伍人员等其他符合相关规定的人员,正常缴费次月后生育的,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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