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费与补助补贴标准拟调整
个人缴费标准有所调整。按现行规定,参保人月缴费标准分七档:第一档10元,第二档30元,第三档50元,第四档70元,第五档90元,第六档110元,第七档130元及以上、最高不超过300元。即年缴费标准分别为:120元、360元、600元、840元、1080元、1320元、1560元及以上,最高不超过3600元。
征求意见稿拟明确,参保人的年缴费标准设七个档次:第一档360元,第二档600元,第三档900元,第四档1200元,第五档1800元,第六档3600元,第七档4800元。参保人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费,原则上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变。
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也有所调整。征求意见稿拟规定,有条件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本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的参保人给予缴费补助,与个人缴费同步缴交。年补助标准设七个档次:第一档360元,第二档600元,第三档900元,第四档1200元,第五档1800,第六档3600元,第七档4800元。
政府补贴累计总额每人不超过21600元。其中根据个人缴费档次不同,每年按以下标准给予对应的政府补贴:第一档420元,第二档600元,第三档780元,第四档870元,第五档及以上960元。根据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补助档次不同,每年按以下标准给予对应的政府补贴:第一档300元、第二档420元、第三档及以上480元。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没有给予参保人缴费补助的,参保人也可自行选择补助档次缴费,并享受对应的政府补贴。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对本办法(新规)实施后办理养老保障审核手续的征地项目,征地主体根据应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人数和每人16200元的标准,将个人缴纳15年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一次性预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过渡户”,用于支付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费用。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根据征求意见稿,年满60周岁但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不继续缴费(含一次性缴费)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不领取基础养老金,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至个人账户储存额发完为止,或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并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