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定比金额
1.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申领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定比金额=本人首次计发基本养老金中基础养老金部分的10%×系数。
2.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申领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定比金额=本人首次计发基本养老金中基础养老金部分的15%×系数。
3.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申领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定比金额=本人首次计发基本养老金中基础养老金部分的13%×系数。
4.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申领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定比金额=本人首次计发基本养老金中基础养老金部分的16%×系数。
5.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申领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定比金额=本人首次计发基本养老金中基础养老金部分的14%×系数。
6.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申领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定比金额=本人首次计发基本养老金中基础养老金部分的12%×系数。
7.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申领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定比金额=本人首次计发基本养老金中基础养老金部分的11%×系数。
一次性缴费人员不参加定比调整。
(三)系数
系数根据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及申领养老金时间确定(见附件2)。
(四)2013年7月1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申领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其定额金额、定比金额及系数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一步工作安排,结合我市工资增长率、养老金调整幅度、视同缴费账户和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等因素另行制定。
四、发放时间
2006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申领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自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