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认定
(一)异地转入年限。参保人员在厦门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应向厦门市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接续手续。办理后其在异地实际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视同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二)视同缴费年限。参保人员在各地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符合国家、福建省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三)外来从业人员缴费年限。在厦门市按外来从业人员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在申报确认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资格时,可按下列方法之一认定为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1.补缴统筹差额。以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比例和历年缴费基数(外来从业人员当年工资缴费口径),补缴外来从业人员与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统筹差额后,按外来从业人员标准缴费的年限,视同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一次性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进入统筹基金,不划入个人账户。
2.缴费年限折算。按外来从业人员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每二个月折算为一个月的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折算后余下一个月的,按一个月的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计算。
(四)重复缴费年限。参保人员同时在厦门市和异地重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在异地的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厦门市后,可与厦门市个人账户资金合并计算,但重复缴费的年限不得累加计算。
(五)其他缴费年限。参保人员在厦门市及异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缴费年限,以及非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标准缴费的年限,暂不作为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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