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通门诊。
(2)门诊大病。“居民”包括恶性肿瘤放化疗(仅指放化疗,一般为6个月)、重症尿毒症的血液透析(含腹膜透析)治疗和肾移植手术后的抗排异治疗三种门诊大病。“学生儿童”还包括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共六种门诊大病。
患有门诊大病的参保居民,需携带本市三级定点医院或专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医院医保办盖章、主任医师签字同意的《门诊大病审批表》,到区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办理门诊大病准入手续。
(3)住院。
(4)意外伤害。“学生儿童”因意外伤害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照住院基金支付比例支付,凭相关医疗费用票据到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零星报销。
(5)住院医疗费补助。
(6)生育。符合生育规定的参保居民,应凭“南京市民卡”、结婚证、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的相关证明,先到户籍地所在的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生育登记手续。就诊时须出示“南京市民卡”,发生的产前检查和分娩费用直接与医院结算。
(7)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与个人缴费年限挂钩。
就诊类别 |
类别 |
起付标准 |
就诊医院 |
费用段 |
||||
普通门诊 |
老年居民其他居民 |
300元 |
社区医院 |
300~800元 |
||||
非社区医院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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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周岁以上居民 |
社区医院 |
|||||||
非社区医院 |
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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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儿童 |
----- |
社区医院 |
0~300元 |
|||||
非社区医院 |
50% |
|||||||
门诊大病 |
居民 |
免起付标准 |
医保范围内费用 |
80% |
||||
学生儿童 |
85% |
|||||||
住院 |
老年居民其他居民 |
三级医院 |
900元 |
起付标准以上 |
||||
二级医院 |
500元 |
起付标准以上 |
85% |
|||||
一级医院 |
300元 |
起付标准以上 |
90% |
|||||
学生儿童 |
三级医院 |
500元 |
起付标准以上 |
80% |
||||
二级医院 |
400元 |
起付标准以上 |
90% |
|||||
一级医院 |
300元 |
起付标准以上 |
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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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疗费 补助 |
符合居民医保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个人支付金额3万元以上部分,由居民医保基金补助45%,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4万元/人·年。80周岁以上人员,个人支付金额3万元以上部分,由居民医保基金补助50%,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4万元/人·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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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逐次降低,第二次及以上住院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但最低不低于150元。 2、因精神病病种或门诊大病病种住院治疗的,免收住院起付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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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 |
其他居民 |
医院等级 |
起付标准 |
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和标准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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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院 |
900元 |
起付标准以上 |
75% |
|||||
二级医院 |
500元 |
起付标准以上 |
85% |
|||||
一级医院 |
300元 |
起付标准以上 |
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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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前检查费用基金按40%支付,最高支付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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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与个人缴费年限挂钩。参保缴费第1年,其住院、门诊大病、和门诊医疗费用,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29万元,连续缴费每增加1年,最高支付限额增加1万,最高可增加到36万元。中断缴费再次参保的,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按第一年重新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