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年限
参保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最低年限为满25年,自2016年4月起本市最低实际缴费年限每年递增一年,逐步调整为15年。
具体执行办法是:2016年3月31日前办理养老保险退休审批的长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其医疗保险最低实际缴费年限应满5年。2016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办理养老保险退休审批的参保人员,医疗保险最低实际缴费年限调整为6年,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办理养老保险退休审批的参保人员,医疗保险最低实际缴费年限调整为7年,以此类推,至2025年医疗保险的最低实际缴费年限调整为15年。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缴足最低年限仍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应当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缴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可选择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8%比例一次性缴足所需保费,其费用全部纳入统筹基金,自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也可以继续按月缴费,享受在职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待缴足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后,自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已参保单位破产、关闭或者注销时,其退休人员未达到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的,需要一次性缴足。
长春市城镇灵活就业等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年限
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为满25年,自2016年4月起本市最低实际缴费年限每年递增一年,逐步调整为15年。
具体执行办法是:2016年3月31日前办理养老保险退休审批的长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其医疗保险最低实际缴费年限应满5年。2016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办理养老保险退休审批的参保人员,医疗保险最低实际缴费年限调整为6年,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办理养老保险退休审批的参保人员,医疗保险最低实际缴费年限调整为7年,以此类推,至2025年医疗保险的最低实际缴费年限调整为15年。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缴足最低年限仍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应当继续缴纳医疗保险费至法定退休年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缴足最低年限的,以办理医保在职转退休业务时执行的缴费基数,按6.8%比例一次性补缴,补缴的费用全部纳入统筹基金;也可以继续按月缴纳医疗保险费至满足最低缴费年限后办理在职转退休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