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范围对象
第七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办理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一)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
(二)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在异地居住生活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
(三)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
(四)异地转诊人员:指符合参保地转诊规定的人员。 第三章 登记备案 第八条 参保地经办机构按规定及时为参保人员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网站、手机等多种形式办理。
参保地经办机构收到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和异地转诊人员提交的跨省异地就医申请时,经办人员应即时审核确认,填写生成《_______省(区、市)跨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见附件1),该表一式两联,盖章后一联留存参保地经办机构,一联交予申请人签收。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是为了解决在异地工作的济南人员,医保费用结算的方面而采取的一项措施,由于我国医保没有实行互联互通,所以各地在费用的报销上面,只有办理备案之后,才能够方便进行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