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德眉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
针对四市范围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流动就业人员,明确了因正常就业流动在四市范围内转移职工医保关系时的转移原则、年限计算医保退休地确认等规定
一、转移原则方面
四市职工在四市办理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时,只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年限以及个人账户结余资金,暂不转移统筹基金。四市职工办理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后,缴费当月职工医保待遇按照转入地医保政策执行。四市职工申请转移医保关系时,转出地应将其缴费年限等情况提供给转入地,并保留其参保历史记录。
二、年限计算方面
四市职工办理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后,其在四市内实际缴纳的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予以互认(实际缴费年限重叠的部分不重复计算)。互认的年限不适用于需以本地实际缴费年限确定待遇享受资格的差异化政策。差异化政策范围由各地自行确定。
三、医保退休地确认方面
规定四市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照以下规则,可在四市中确认一地,享受该地退休职工医保待遇。
1、退休时,在四市中任一城市实际缴费年限(不计互认年限),达到当地退休不缴费享受医保待遇规定条件(以下简称医保退休年限规定)的,可在达到医保退休年限规定的曾参保地中,选择一地享受退休职工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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