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待遇享受
参保人自费药费用补偿自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享受,但投保生效日之前发生的费用不予支付。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应先申请慈善。
6、既有疾病投保
参保人投保前已患恶性肿瘤的,首年支付比例调整为60%。
(二) PET-CT检查项目补偿
参保人投保年度内新确诊恶性肿瘤或复发的,可各享受一次PET-CT检查项目补偿,其检查费用(不含显影剂)支付60%。
参保人申请PET-CT检查项目补偿的,应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检查,并向项目承保机构提交相关资料,由承保机构核定后予以支付。
三、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补偿
参保人投保年度内住院(含门诊特定病种)发生费用范围内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累计3万元以上、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的部分,支付90%。
(一) 费用范围
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包括参保人所承担的以下范围费用:
1.参保人享受本市医疗保险各项保障待遇后的住院核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
2.本市执行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个人先自费的5%部分。
3.本市执行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中单价在300元(含)以上的检查、检验类项目,个人先自费的5%部分。
4.本市执行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中单价在1000元(含)以上的治疗项目,个人先自费的5%部分。
5.本市执行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中单价在2000元(含)以上的一次性材料费,个人先自费的10%部分。
注:个人先自费比例根据珠海市基本医疗政策变化相应调整。
(二) 就医管理
参保人须选择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四、定额现金补偿
参保人投保年度内首次确诊患本项目产品规定的10种重大疾病的,一次性定额补偿2万元。
定额现金补偿10种重大疾病目录详见附件1。
扩展责任:参保人首次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重症)的,一次性定额补偿2万元,且不受60天待遇等待期限制,扩展责任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终止。
五、特定病种筛查项目补偿
参保人符合肺癌、结肠癌、直肠癌、胃癌、食管癌等特定病种筛查标准的,投保年度内首次在指定医院进行指定病种的检查项目,其检查费用支付90%。
(一)筛查标准
特定病种筛查标准由项目专家库专科医师制定,并经市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和本项目承保机构联合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二)检查项目
按照疾病临床诊疗规范,肺癌的早期检查项目为肺部低剂量螺旋CT,结肠癌和直肠癌的早期检查项目为无痛肠镜,食管癌和胃癌的早期检查项目为无痛胃镜。
(三)就医管理
符合特定病种筛查标准的参保人须在承保机构指定的医院完成指定病种检查项目。在检查过程中,参保人自愿增加的其他检查、治疗或其他项目不予支付,按照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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