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资金支出
特定病种筛查项目补偿费用从本项目结余资金中支出,但不超过本项目累计结余资金的10%。
六、特别规定
(一)投保对象
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所有参保人,需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满一年后才能投保本项目产品(一岁以内婴儿除外)。
(二)待遇等待期
参保人新投保的自投保生效之日起有60天待遇等待期,期间发生的费用不予支付,期间确诊的10种重大疾病不能享受定额现金补偿。
(三)责任期间
本产品责任期间自投保生效之日零时起至当年度12月31日二十四时止。
(四)未经核准市外就医
未经核准市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补偿。
(五)结算顺序
附加补充医疗保险的待遇结算在本市医疗保险各项费用(医疗救助除外)结算完成后进行。
(六)理赔时限
附加补充医疗保险待遇费用自发生之日起2年内未提出理赔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七)中断参保的待遇规定
参保人在保险期间停止参加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承办机构按照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规定,扣除应由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报销的相关费用后按照本项目规定予以核算。次年开始不能继续投保本项目。
(八)续保宽限期
每年1-3月为续保宽限期。参保人在续保宽限期内缴费,视同连续投保,保单生效日为该年1月1日。缴费成功后,宽限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携带相关资料到承办机构服务窗口申请报销。
七、保费
每人每年190元。在保险期间内,参保人不予退还所缴纳费用,享受待遇期限至保险期间结束为止。
八、本细则解释权
本细则解释权属附加补充医疗保险承保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