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市级以上医院的近期检查结果。
以上材料准备齐全后,市人社局即可受理。
四、工伤职工住院治疗伙食补助费支付标准
(一)工伤职工在统筹地区内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15元。
(二)工伤职工经市、旗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转往统筹地区外治疗就医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20元。
五、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支付标准
(一)经市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市、旗县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往返途中乘坐的交通工具限为火车(硬坐、硬卧)、轮船(三等舱,不包括旅游船)及其它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车和飞机),交通费凭票据报销。确因伤情需要,乘坐火车软卧和飞机转院治疗的,需经市、旗县经办机构批准同意。
(二)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外就医,门诊治疗最长期限为5天,住宿费报销上限为每天120元,住宿费凭票据报销;往返路途及门诊治疗期间,伙食补助费每天20元。门诊治疗超过5天未能住院治疗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不再给予报销。
六、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就医管理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并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后,工伤复发需要治疗的,须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旧伤复发确认。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接到旧伤复发确认审批表后,到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就医手续,治疗期间享受《工伤保险》法规的工伤医疗待遇。
七、建筑、矿山、小型服务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
难以直接按照工资总额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小型服务企业、小型矿山企业,按照《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2010年12月31日人社部第10号令)法规执行。
八、交通或兼有第三者民事责任的工伤职工待遇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