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实施》施行前,由于交通或兼有第三者民事责任造成的工伤,仍按原《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实施》相关法规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实施》施行后,由于交通或兼有第三者民事责任造成的工伤,工伤职工获得侵权赔偿,享受工伤待遇中应当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九、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支付标准
在2004年1月1日后完成工伤认定并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持续参加工伤保险至2011年1月1日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支付标准按《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实施》法规执行。
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需用人单位提供的材料:
(一)解除劳动关系协议;
(二)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有效凭证;
(三)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申请表。
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三方签订协议,结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