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第五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意见》
附件一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意见》
附件二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
《社会保险法》
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从2006年1月1日起,其申报的缴费基数不足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费;超过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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