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职工医保在职转退休指南
一、申请条件
1.具有本市户籍,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已实际缴纳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满10年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港澳台人员、外籍人员;已离境定居的人员,若原具有我市户籍并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参加过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视同本市户籍人员申报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资格;
3.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国家、福建省规定参加福建省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或福建省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按照属地原则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省、部属驻厦用人单位参保人员;
4.本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人员;
5.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高层次人才;
6.符合上述医保退休申请条件的参保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方可享受本市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①在本市实际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满10年;②累计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含实际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达到男满25年,女满20年;
7.符合国家规定在本市办理提前退休或在省、部属驻厦用人单位办理提前退休,且退休时为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按规定递减计算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但递减后的缴费年限标准不得低于15年,不受本市实际缴费年限10年限制。
二、申报材料
1.经市组织部、市人社局、市教委、省社保经办机构、央部省属单位审批养老退休人员:提供上述部门审核的养老退休审批材料,《退休审批表》或《基本养老金计算表》原件;
2.居委会干部:提供《退养证》、身份证原件和经所属街道盖章的《参照退休人员享受医保待遇补缴不足年限基本医保费申请表》一式三份;
3.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已实际缴纳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满10年未办理养老退休的参保人员(本市户籍人员无需满足实际缴纳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满10年):提供本人签写的《异地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个人承诺书》、个人档案资料原件(在异地办理养老退休的人员也可提供异地养老退休审批表)、户口本和身份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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