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社会保险卡;
(六)参保人员和代理人身份证;
(七)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银行的储蓄账号;
(八)《门诊特殊疾病申请表》(已办理了门诊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须提供);
(九)《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申请表》(已办理了家庭病床的参保人员须提供)。
注: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已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结算的,个人除提供上述资料的复印件外还须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结算表》。
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未在本市的参保人员提供以下资料:
(一)财政、税务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专用票据复印件;
(二)患者或者家属签字认可的费用清单、中药复式处方以及相关检查报告复印件;
(三)住院期间的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复印件;
(四)出院病情证明或死亡证明复印件;
(五)参保人和代理人身份证;
(六)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银行的储蓄账号;
(七)参保关系所在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结算表》(须加盖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公章)或相关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证明(须加盖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公章)。
个人医保
医保共济
医保卡基金
重庆医保
退休职工医保
居民医保
到社保局报销
石家庄缴纳医
大病医保
灵活就业医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