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失业保险金申领指南
一、办理依据
二、申领对象
1、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
3、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办理失业登记后的失业人员;
4、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但因超过60日申领期限而未领取的失业人员。
三、待遇期限及领金标准
(一)不同申领对象的待遇期限
1、对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按标准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
2、自2019年12月起,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由其失业前最后参保地经办机构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发放期不超过12个月。
3、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办理失业登记后的失业人员,根据其参保缴费年限核定领取期限。
4、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符合申领失业保险条件但因超过60日申领期限而未领取的失业人员,按申领时参保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
(二)期限标准
1、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
2、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
3、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4、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三)待遇标准
1、从2021年10月起,每人每月1530元。(九县执行1530元,市本级+三区执行1710元。)
2、领取失业金期间,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失业人员个人不缴费;
3、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我国和省计划生育相关法规生育的,可向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生育补助金;
4、除因违法犯罪死亡的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可领取失业人员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