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2年7月1日起,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20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21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 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最高不得超过18432元,缴存基数下限不做调整,仍执行衡水市区最低不得低于1790元;冀州市、深州市、枣强县、故城县、景县、安平县最低不得低于1680元;武邑县、武强县、饶阳县、阜城县最低不得低于1580元。
全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统一调整为6144元。
二、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缴存基数的5%,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单位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5%-12%间自主确定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
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当一致,单位缴存比例与职工缴存比例宜一致。
有效期自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